申报条件

汽车维修工申报条件

发布时间: 2018-09-17 10:53:51    信息来源:   阅读次数:

汽车修理工申报条件

——初级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   (1)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   (2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。

   (3)本职业学徒期满。

——中级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   (1)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中级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   (2)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

   (3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。

   (4)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;或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(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)。

——高级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   (1)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   (2)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
   (3)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,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、技师学院毕业证书;或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,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、具有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(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)。

   (4)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,并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
——技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   (1)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   (2)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

   (3)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、技师学院本专业毕业生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;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
——高级技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   (1)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   (2)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